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法院需要在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然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应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符合相关失信的情形,会作出一份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也就是无需申请法院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该措施。最后,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统一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对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还会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