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后的救济程序有哪些不同 |
释义 | 目前,我国仲裁分为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商事仲裁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当事双方在合同中或者单独达成了仲裁协议,约定日后发生争议由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即生效,其救济程序为,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同样存在一裁终局的情形:(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与商事仲裁的一裁终局不同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终局裁决,劳动者一方不服的,是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而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的,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两种仲裁在一裁终局后救济程序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商事仲裁程序是当事人双方通过意思自治选择的,其在选择前已充分知晓仲裁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因此该程序的救济程序也应当被当事双方所接受;而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律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并且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对其相对有利,但作为用人单位而言,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其救济程序只能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另外,当事人一方不服商事仲裁或者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么,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撤销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基于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如当事人未按照裁决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反之,如果当事人一方提起撤销裁决程序可以阻碍裁决书生效的话,那么一裁终局的特性就形同虚设了,即只要当事人一方提起撤销裁决程序,另一方就无法依据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丧失了一裁终局的特性,一裁终局的制度就被架空,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当事一方提起撤销仲裁裁决是不会影响另一方依据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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