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
释义 | (1)着重调解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基层调解机构应当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且仲裁机构在裁决前、审判机构在判决前,对适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进入下面的处理环节。 (2)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合法,即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并遵循法定程序;公正,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及时,即受理案件后,尽快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尽快调解、裁决或判决,不得违背时限方面的法定要求。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个阶段,不论适用实体法还是适用程序法,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尤其是要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法权利和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要求回避程序法权利,都获得平等的保护。 一、行政裁决需要符合什么原则 1、合法原则 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 2、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 3、回避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4、调解原则 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 5、职能分离原则 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 二)同等、对等原则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三)自愿与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四)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3、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 五)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 2、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 3、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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