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以及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条件及其效果。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可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意义及适用范围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审判中,基于心理或精神上的不安,有权拒绝回答或提供证据。它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被告的权益,确保其不受非法的强制或迫害。不安抗辩权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在警方询问、侦查阶段以及庭审中的陈述、交叉询问等环节。其成立条件主要包括被告的心理或精神不安,并且该不安是合理、真实的,而非虚构或故意制造的。不安抗辩权的存在确保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了被告的权益和人权。 结语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存在确保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了被告的权益和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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