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遗嘱可以更改,遗嘱人可以再次公证以更改。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人可撤销或更改遗嘱,如有多份遗嘱且矛盾则以最后一份为准。公证遗嘱生效前不得撤销或更改,必须完成公证程序。遗嘱人撤销或更改公证遗嘱需遵守相应规定。公证过的遗嘱可以被更改。遗嘱人可以再次进行公证,以更改已公证的遗嘱效力。如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或更改其遗嘱。如果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果有多份遗嘱,且其内容相互矛盾,则以最后一份为准。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22条的规定,在公证遗嘱生效前,除非遗嘱人申请并完成公证程序,否则不得撤销或更改公证遗嘱。适用本规定来处理遗嘱人撤销或更改公证遗嘱的程序。《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