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被辞退没工资吗 |
释义 | 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结清工资即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有健康、学识、专业技能、岗位和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条件在招用劳动者时就应当明示,在试用期内应根据要求对劳动者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并记录在案,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试用期解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上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如果用人单位觉得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的,需拿出证据进行说明,如果没有证据的那么择视为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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