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布局合理。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