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危房改造名义强拆房屋没有补偿,合理吗? |
释义 | 危房改造强拆房屋不合理,被拆迁人有权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应先补偿后搬迁,并公平执行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可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等处理方式。政府应按照拆迁补偿政策支付补偿金,不能以危房改造为借口不支付补偿。 法律分析 一、以危房改造名义强拆房屋没有补偿,合理吗? 不合理,以危房改造的名次对房屋进行强拆的并且不对被拆迁人进行经济补偿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被强拆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对于“危房”的处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因此,即使被认定为“危房”,所进行的处理并非都为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状态来进行具体处理。 危房改造肯定是势在必行的,就算住在房子当中的这些人不以为然,政府部门考虑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那些已经年限特别久远的房子肯定都会拆了之后重新改造的,但这并不是政府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借口,一样是要按照标准的拆迁补偿政策执行的。 结语 强拆房屋而不提供补偿,以危房改造为名义,是不合理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征收部门应按照规定提交补偿决定,并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以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理。因此,危房改造是必要的,但政府仍需按照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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