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奖励假工资应当由谁支付? |
释义 | 用人单位前来咨询,其有一名员工,2020年6月入职,2021年8月21日剖腹产下一男婴,社保发放了128天的生育津贴25537元,2021年12月9日到2022年2月28日该员工休奖励假。用人单位认为这个奖励假不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同意让其休息,但不应支付工资给她。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对吗? 解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除此以外,还可享受80天奖励假,因此,该用人单位员工可以享受生育假期为208天。在待遇方面,该名员工生育假中的128天,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由社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而80天的奖励假,则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的理解是错误的,员工80天的奖励假不仅是法定的,而且工资也需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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