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假体隆鼻术后一年发生移位,医美公司因存在过错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释义
    案件事实
    孙某于2019年12月29日向“*婷婷”微信转账2000元、22800元,附言分别为初*医美定金、初*肋骨费用。孙某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3日向某医美公司微信转账12000元、200元,12000元转账附言为初*肋骨费用。上述金额共计37000元。
    孙某因低鼻于2020年1月1日在某医美公司处行:1.假体植入隆鼻术,2.肋软骨鼻尖成形术、鼻尖抬高术、鼻小柱延长术、鼻背延长术、鼻头缩小术。
    案外人重庆星*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容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孙某开具医疗服务重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200元、36800元,共计37000元。一审庭审中,某医美公司认可星*美容公司系代其向孙某开具发票。
    2021年11月5日,孙某因右侧眉部疼痛1年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耳鼻咽喉科就诊,经多排CT检查鼻部平扫,意见:鼻部可见假体,假体稍右偏。孙某为此产生挂号、检查费共计643元。
    2022年1月24日,孙某主诉自觉鼻向右歪2年在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就诊,经查体诊断为硅胶假体隆鼻置入术后移位,自体肋软骨隆鼻尖后显形,并在该院局部麻醉下行隆鼻硅胶假体取出+鼻尖移植物部分取出术。孙某为此产生诊察费、手术费共计4005元。
    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孙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医学会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一审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假体植入隆鼻术等经医学会鉴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故某医美公司应承担孙某全部经济损失。孙某主张返还整容费37000元、修复治疗费4648元,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孙某因本案鉴定垫付的鉴定费4000元,亦应由某医美公司承担。某医美公司对孙某于2019年12月29日向“*婷婷”微信转账2000元、22800元两笔不予认可,但对星雅美容公司系代其向孙某开具发票37000元无异议,某医美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孙某主张误工费5000元,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收入,一审法院酌情按重庆市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9307元计算2天,即325元,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倾辰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孙某退还整容费37000元并支付修复治疗费4648元、鉴定费4000元、误工费325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医美公司在本案纠纷中是否应当承担完全责任、整容费是否应当退还?修复治疗费及误工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一审过程中,经孙某申请,某医美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医学会对案涉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经鉴定,某医美公司存在如下过错:
    1、病历书写相互矛盾;病历资料中,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拟推行手术项目、手术通知单中手术项目、手术记录中手术项目与实际手术实施的项目不符;实施的手术项目与术前诊断不对应;手术记录中记载有唇部手术,实际无此项目;手术通知单中手术项目记载有内缩鼻翼术、鼻翼缘矫正术、宽鼻内推、歪鼻矫正、取玻尿酸,但手术记录中无此记载。
    2、主刀手术医生在实施手术时未取得中级职称及美容主诊医师资格,无美容外科手术资质。重庆市医学会认为某医美公司的上述过错与孙某隆鼻硅胶假体异位偏斜、自体肋软骨隆鼻尖显形,行手术取出硅胶假体及鼻尖部分移植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作出本案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的鉴定结果。一审法院以此认定某医美公司承担完全责任适当。
    关于整容费退还问题。孙某为自身美容需要,与某医美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其合同目的是通过手术使外貌更加美丽。但某医美公司的手术存在诸多过错,致使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孙某有权要求某医美公司还返整容费37000元,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某医美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修复治疗费及误工费问题。某医美公司认可孙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医产生的4648元治疗费用,但认为孙某未举证证明该费用用于修复治疗。本院认为,某医美公司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效果不佳甚至给孙某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孙某主张的修复治疗费系修复损害的必要费用支出,且有孙某举示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多排CT检查报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及手术记录为凭,某医美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应得到支持。孙某就医修复治疗需要花费时间耽误工作,一审法院酌情按重庆市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9307元计算2天,即325元并无不当。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6 15: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