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唐某与常某婚后感情尚可。但从孩子出生后,丈夫常某就有了“小三”,对家人不闻不问,后经家人百般苦劝,常某仍不回头。无奈之下,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常某有些慌张,他向唐某承认错误,并表示要与“小三”断绝关系。唐某表示给丈夫一次改过的机会。谁知,常某经不起“小三”的诱惑,竟然带着“小三”离家出走。唐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常某赔偿精神损害。法院会支持唐某的请求吗?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有外遇,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使妻子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民法典》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