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共有关系 2、继承或遗赠关系 3、合伙关系4、委托关系 5、保险关系 6、挂靠关系 7、三方或多方合同关系中,两方或多方基于合同关系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诉 8、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可以为共同原告 9、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在追缴工会经费诉讼中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10、原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死亡,两个或多个继承人承担诉讼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可以为共同原告。 第四十四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