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轨”和“与他人同居”,记住,不是一回事! |
释义 | “情人怨遥夜,竟夕起相思。 灭烛怜光满,披衣觉露滋” 这是唐朝著名诗人张九龄在《望月怀远》诗中的两句话,后来被人描写为男女之情,也有些人,以此来形容小三的苦楚之情。 “小三”不是好词,插足别人婚姻,破坏别人家庭或恋情,多有贬损之意。 不过,很多人把“出轨”,与《民法典》中规定的“与他人同居”行为,混为一谈,也是一种错误认知。 事实上,“出轨”不是法律名词,法律上没有“出轨”的概念。 实务中,出轨,一般理解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出轨行为,一般不包括精神出轨。因为精神出轨,很难认定。 “与他人同居”,才是真正的法律名词,有特定含义。 一、啥叫“与他人同居”?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出轨”行为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不是一回事。 不过,“与他人同居”行为,是出轨行为的一种。只是“出轨”行为,不一定是“与他人同居”行为。 感觉有点饶? 其实,“出轨”行为,包含的范围更广,情形更多,责任更复杂。 有时候只是道德责任,有时候则是民事赔偿责任,有时候是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责任,更严重的出轨行为,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 无论哪种出轨行为,肯定都属于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应该被强烈谴责。 不过,只有构成“与他人同居”的严重过错行为,才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所规定的婚内过错行为,才能构成法定的离婚理由,才能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3个行为特点: 第一,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有性行为。这里指的是婚外异性,一般不包括同性。也就是说,同性恋,目前还不能构成法定的婚内过错行为。 第二,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有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状态,而且能被外人所察觉或感知。这其实就排除了一夜情,偶发的嫖娼等行为。 当然,一夜情和嫖娼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和追责,只是不属于《民法典》所说的“与他人同居”行为。 第三,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的生活状态,时间和地点上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这一点,实务中,其实非常难举证,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无法证明这一特点,导致法院无法认定为出轨方构成“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这个特征,一般需要结合购房合同、租房合同,聊天记录,照片、悔过书,保证书,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等各种证据,来进行综合佐证。 二、什么行为,不构成“与他人同居”行为 从以上行为特点,可看出,以下四种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是“与他人同居”: 第一种: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有着短期、偶发、秘密的性行为; 第二种:夫或妻一方偶发的、秘密的嫖娼行为; 第三种: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同性发生的性行为。 第四种:夫或妻一方与多个婚外异性,在同一期间都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 这四种行为,也是不道德行为,应受到强烈谴责,但过错方一般不会承担《民法典》上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只会承担民事上的过错责任、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或道德谴责。 “与他人同居”行为,是性质更恶劣、方式更公开,后果更具破坏力的婚内过错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夫妻感情,严重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被法律所严格禁止,是夫妻法定离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因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记住:“出轨行为”有千万,“与他人同居”仅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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