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的首要对象。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以主刑,不足以体现它与普通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在量刑上反映出它比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第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比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处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