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在制定时,应根据各岗位的性质、工作内容等因素的不同,分别确定量化的考核标准,标准要合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招聘或者员工入职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二是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包括:(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醒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了劳动合同。(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在试用期劳动合同中特殊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的约束。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因为对试用期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错误,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企业权利等情况的发生。这是不利于企业人才开发和管理的,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的,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的认识试用期,以便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有关问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