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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孟某工伤赔偿一案
释义
    孟某工伤赔偿一案
    案件经过:孟某54岁,是济南市济阳区人,2010年5月到安徽**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一个关联企业处工作。2020年8月15日下午3点左右,孟某在建筑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造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该公司的一贯做法就是安排受伤员工休息几天,一般是一个月左右,再就是让员工保守治疗、期间发放一部分生活补助,然后就安排受伤员工继续工作,或者安排到原工作岗位或者安排轻松一些的岗位。很多员工也就硬撑着接受了这种方案。孟某受伤后感觉实在难受,要求住院治疗但却遭到公司拒绝。孟某很生气,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孟某找到师律师,说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委托师律师帮助他维权索赔。在师律师的帮助之下,孟某相继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障碍程度)。2021年5月中旬,师律师代孟某向济南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孟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80400元;支付申请人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0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361.31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048元;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3700元;双方于2021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8月份开庭,孟某和师律师、被申请人公司的两位法务人员到庭。庭审的争议点主要是: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以及原因;2、孟某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3、孟某的工资水平;4、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多年来公司给孟某发放工资的账户从来没有用过公司自己的账户,而是使用其他公司的账户,且不断更换发放工资的公司名称及其账户;并且有一部分工资还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这样以来就为我方的举证和维权带来了一定麻烦和难度,但我方抽丝剥茧、细致取证,并结合一些旁证,成功地证明了我方的主张,比如申请人孟某的实际工资水平、开始到被申请人公司处(包括其关联公司)工作的最初时间,孟某在公司工作的最后时间点,等等。公司一方总共提交了一份证据《济南东区域公司万科翡翠云山项目部零工台账》,用以证明申请人孟某的“工资”为3000元左右每月。我方指出了该证据的瑕疵,并说明了该证据无相关证明力。最终仲裁委没有采信被申请人的证据和说法,而是采信了我方的说法——申请人2020年月工资水平在6000~7000元之间。
    裁决结果大体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孟**与被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1月16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8900元;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00元;四、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203元;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348元;六、支付经济补偿金6032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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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6 15: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