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申请回避, 仲裁委员会 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