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 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