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作社属于合伙经营,合作社其实是人合组织,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