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