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 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法律客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工 退休 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 退休金 (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 养老金 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