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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均有误差又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时,该怎么办?
释义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而购房合同中“对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相反误差时的处理方式”未作出约定时,应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所购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其中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王某在签合同当天就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交房时经测量,房屋总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增加了12.49平方米,套内面积反而与合同约定相比有所减少。于是某房地产公司起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增加面积的房款差额。
    法院审理
    王某购买的房屋是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建筑面积误差为5.87%,且增加的面积全部来源于公摊面积,套内面积反而有所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但没有对“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属于约定不明。
    考虑到建筑面积增加有利于提高购房人未来出售的收益,套内面积减少降低了房屋利用率,基于公平原则,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因此,王某只需要补足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房屋价款,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
    建筑面积存在误差,一方面,房屋的实际利用率会因套内面积减少而有所下降,另一方面,房屋后续出售仍然以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增加会导致房屋未来的出售价格上升。基于公平原则,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出判决,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又充分考虑了购房人和开发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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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0: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