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因工负伤,应由违法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用人单位承担该工人的工伤待赔偿责任。若是为工人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购买的,用人单位需自己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