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天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凡具有天津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戒毒康复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天津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2.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抚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5.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现役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6.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超过一年且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7.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6.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7.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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