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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绍兴律师陈海滨」存疑不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释义
    刑事案件中的存疑不诉,又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顾名思义,这种情形下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区别于绝对不诉,也不是因为构成犯罪,但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而决定不起诉,区别于相对不诉,而是因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存疑不诉往往发生在公安调查取证完毕,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补充后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还是认为证据不足的,这时可以再次退回要求补充取证,经二次退回,还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或者退回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再次补充侦查,这时,检察院就可以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
    当然,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后,发现其他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这时也可以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经二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是可以提起公诉的。因此,存疑不诉,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一旦新的证据出现,将会再次面临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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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2: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