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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领失业金退休给补吗
释义
    律师分析:
    失业金要单位解雇后60天内去社保局办理完失业登记可以领取,好几年已经过办理期限了
    不过之前的失业保险缴纳年限仍然有效,和后面单位再缴纳失业保险会累计到一起。将来单位解雇后,拿身份证、解除合同证明,60天内去社保局办理完失业登记,可以领失业金,按办理完失业登记时当地最低工资80计算失业金领取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 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三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重新就业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情形消除后,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剩余的享受待遇期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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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