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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白内障手术操作不当?医疗过错导致患者病程延长,医方如何赔偿?
释义
    【原告诉请】
    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到被告抚顺市眼病医院(以下简称“眼病医院”)就诊,翟迟主任确诊原告右眼患有白内障。
    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在眼病医院作了19项右眼部的检查、于2017年8月4日进行了白内障术前检查,以上检查皆未体现原告有视网膜脱落或裂孔等眼底疾病。
    2017年8月4日上午八点二十分,医生为原告作了术前第一次散瞳处理,直至下午十四时仍未作第二次散瞳处理,也未让家属签署风险告知书即进行了白内障手术。手术过程中医生又因操作不当导致右眼后囊膜破裂晶体核坠入玻璃体,为当即取出晶状体,院方临时让原告家属签署同意进行玻璃体切割手术的意见书。未进行完备的术前处理以及术中医生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右眼一半的虹膜损伤性萎缩、眼底球面粗糙等损害。
    2018年5月,原告进行了补救性人工晶体植入术,但前述医疗事故导致原告右眼眼压居高不下而继发了青光眼、虹膜二分之一损伤性萎缩,且形成人工玻璃体后牵拉网膜的重大隐患。2020年1月22日,原告出现右眼视野黑影飘飞的并发症,当即到眼病医院检查,医生未能发现轻微的视网膜脱落状况。后原告视觉黑影扩大,至2020年2月27日,再次到眼病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视网膜脱落,2020年2月28日,原告再次入院并于3月2日进行了注硅油网膜复位手术。
    2020年5月11日,原告继发青光眼(眼压仍持续过高不下)住院进行了取硅油手术,此时右眼视力仅有0.3、视野中部二分之一的面积没有视力,只能看到整个视野的上部和下部。
    2020年12月25日,眼病医院邹博医生及姜晶医生诊断原告右眼青光眼,且还有可能发生不可预知的风险。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被告未予解决。
    【医调委专家评定】
    无奈原告于2020年7月将此纠纷提至抚顺市医调委,医调委于2020年10月14日进行了眼病专家评鉴,并于2020年10月28日口头将评鉴结果告知原告,内容如下:
    一、患者有高度近视,网膜脱离的风险较大;
    二、术前0CT眼B超未发现网膜裂孔或脱离,故术中发现网膜裂孔为医源性所致可能性大;
    三、第一次手术晶状体掉入玻璃体为医方操作不当所致,以致需要玻切取出晶状体;
    四、患者网膜脱离与玻切手术中出现网膜裂孔发展所致;
    五、建议医方承担对等责任。
    对于医调委作出的评鉴结果中建议医方承担对等责任的内容,原告方无法接受。
    【医疗鉴定】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沈阳医学院法医鉴定所进行鉴定,均不予受理。经原、被告协商一致,本院委托北京鉴道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一、院方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院方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2年5月7日出具京鉴司鉴[2022]临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一、医方抚顺市眼病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乃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过错。
    二、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病程延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过错建议为同等原因。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病程延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过错建议为同等原因。
    在上述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申请对右眼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被告表示不同意鉴定。为解决原、被告纠纷,本院委托鉴定摇号,选中机构为抚顺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该鉴定机构以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指定委托沈阳医学院法医鉴定所鉴定,本院委托后,该鉴定机构以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决定不予受理。
    依据现有的鉴定意见,医方在术式选择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两方面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原告病程延长(白内障摘除术与晶状体植入术分期进行,间隔达8个月),现原告申请伤残鉴定,但不申请对造成伤残的原因进行鉴定,即使本院再次准许鉴定,本院无法判断是否是被告的诊疗行为造成原告伤残,鉴定结论本院无法采用,故对原告主张的伤残等级等鉴定事项,本院不予准许。
    经审查,在原告病程延长期间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原告在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共发生医疗费3955.69元;复印费,本院酌定为200元;误工费,原告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后共诊断休息六个月,每日按148.35元计算,为27296.4元;鉴定费10000元,有票据为凭;伙食补助费,原告两次住院共4天,每日按80元计算,为320元;护理费,每日按148.35元计算,共计593.4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因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故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对原告其余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文案例:(2021)辽0402民初2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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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