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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认罪认罚的一点思考
释义
    执业场所
    2022年接到一起强奸幼女的案件,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年满18周岁,女方未满14周岁,嫌疑人自述双方是恋爱关系,且不知女方真实年龄情况,发生关系系双方自愿;女方自述年龄13岁,发生两次关系。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据有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人像辨认、现场指认、物证证明等,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羁押三个月后被检察院取保候审,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做了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量刑四年三个月,嫌疑人对量刑不服,从而找到我们做庭审辩护,自称检察院量刑过程中没有听取自身申辩,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均没有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接到该案后,我们从案件定性、证据三性和量刑幅度对全案做了分析,找到当地检察院沟通法律意见,提交了变更量刑建议的申请,最终检察院答复仍然是已充分考虑嫌疑人自首等量刑情节,且当事人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有值班律师在场,量刑适当。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两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法律没有限定,包括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认罪认罚的,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在实践过程中,在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嫌疑人往往被迫签字,值班律师在没有阅卷情形下,被动参与见证过程而已,全程基本不会说话,以致庭审时,法官问是否有律师在场参与认罪认罚时,嫌疑人竟不知有律师。可见认罪认罚是多么可怕,嫌疑人委托律师后,律师建议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当事人往往担心签了认罪认罚,如果反悔,势必会加重刑期,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认罪认罚撤回制度,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要防止因为从宽违心认罪,检察院也应该加强法律监督,公正公诉,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该认真审查全案证据,以审判为中心,检察院量刑适当可以采纳,量刑不当可以调整。《指导意见》是允许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的,但在实务中,由于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对等,协商变成了告知。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实际参与权和话语权极低,在控辩失衡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证。甚至很多被告人及家属认为,有认罪认罚制度律师没有用处了,认就少量,不认就得多量。
    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应该公正司法,认真审查全案证据,按照保障人权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辨解和律师建议,量刑恰当,减少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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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