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红主播欲解约,违约责任如何担? |
释义 | 案情回顾 俞女士与某MCN公司签署 《独家代理协议》, 约定由该公司独家代理 俞女士在某知名平台的各项演艺事务。 双方对代理权限、 粉丝数量对应等级及分成比例、 违约金标准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有效期为5年。 协议签订之后的1年多内, MCN公司将俞女士纳入旗下达人名录, 定期向合作方发送包含俞女士在内的 旗下达人名单及报价的刊例, 同时,通过微信群 向包含俞女士在内的达人 推送平台话题、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期间,MCN公司共计为俞女士 接洽商业订单15笔, 并支付相应报酬。 后俞女士自行接洽 部分其他商务订单并产生收益。 两年后, 俞女士以MCN公司 长期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为由, 要求MCN公司解除协议。 基于双方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解除, MCN公司支付俞女士 收益分配款16万余元。 图片源自网络 合同解除后, MCN公司认为, 俞女士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 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并按《代理协议》的约定, 对此前两年被告自行 对外接洽商务合作的收益 收取15%服务费, 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俞女士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俞女士认为, 自己从未在公司主张期间自行接单, 对于合同履行期间 自己在某平台发布的广告, 公司也未提供实质性帮助。 违约金规定系格式条款,明显过高, 于是提出反诉, 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 未结算的5万余元收益分配款。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俞女士要求解约之时, 粉丝数量已从签约最初的 数十人增长到四十余万人, 商务报酬亦有显著提升, 如合同继续履行, 双方可得收益大概率将持续增长。 但是,将俞女士所有商业订单报酬 单独计入任何一方的接洽资源均不甚合理, 因此,MCN公司提出的 将俞女士所有收入均以某一比例 预估为公司可获得的 服务费分成收益的要求, 缺乏依据。 最终,人民法院结合《代理协议》的 履行期限、履行程度、 行业特点、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过错与收入、 成本情况、MCN公司基于连续性合同 履行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 以及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的功能等, 综合考量酌定: 俞女士支付MCN公司违约金60万元, MCN公司支付俞女士收益分配款5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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