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立法对策 |
释义 | 针对上述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的民主决策机制,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出发,具体可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明确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所应承担的义务。赋予股东与其所持股份相一致的表决权,目的是使股东能够获得与其所持股份相一致的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但由于资本多数规则的采用,使得大股东的意志能够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其他小股东产生约束力,并对公司和其他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这种对公司利益特别是对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限度。所以,为确保享有控制权的股东能够正当地行使表决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明确他们在行使表决权时所应承担的义务是十分必要的。这种义务的内容应该表现为:大股东在为自己的利益行使表决权的同时,不得侵害公司和其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对于有关公司业务事项的决议,大股东应当首先考虑到公司的整体利益;对于有关股东权益事项的决议,大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不得构成对其他小股东的利益的侵害。 第二,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即对股东表决权作数量上的限制,当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他们的表决不再是一股一票,而是要对其进行折扣,以期小股东的意志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伸张。如我国台湾“公司法”[4]第179条规定,如果一般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时,应在章程中对其表决权加以限制。但是,如何进行限制,各国公司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又存在着差异。有的主张应在章程中规定几股合一表决权(如三股合一表决权),也有的主张股东表决权不得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一定比例,[5]还有的主张超过一定的股份基数后,其余每股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应当说,强行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固然有利于加强小股东的地位,但这一制度过于削弱了大股东的地位,已经动摇了股东平等原则,因此,这一制度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强化小股东地位的必要限度《,公司法》不应加以规定,而应由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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