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际施工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款等主要内容。虽然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仍然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和分析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 实际施工人应当收集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包括: 1、为了进行施工签订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及付款依据等; 2、工程签证、参加列会、施工日志、施工图纸和工程联系单等; 3、发包方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证据;等等; 实际施工人应当收集自己完成工程量的证据。基于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有权随时可能停止合同的履行,实际施工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完成的工程量,对于日后工程款的结算就会非常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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