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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存根在哪里找
释义
    农村宅基地的档案,在县(区)即土地管理部门即国土资源局存放。宅基地档案可以到上述部门查询。
    一、请问妇女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村村民盖房子及其附属建筑使用的土地,村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民只有使用权,要想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就需向村集体进行申请。
    1、宅基地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商议,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准,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对宅基地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5、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6、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7、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二、宅基地转让需要哪些条件和程序?
    宅基地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在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要求被转让方不能拥有宅基地,这样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符合这个条件的大多数都是农村刚成家和父母分户的年轻人。
    2、仅限于村集体成员。农村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民只是享有使用权,而且国家有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转让。也就是说,你家的宅基地只能转给你同村的成员,不能转让给其他人,如果违反规定,一经查出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
    3、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转让必须要通过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审核,上报给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核通过后才能落实,否则是无效的。
    4、房屋也要一并转让。在转让时,如果没有一并转让房屋,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国家有“地随房走”的规定,所以,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要将房屋和宅基地一起转让出去,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转让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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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9: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