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若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连带担保责任期限,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起计算。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则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连带担保责任期限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则连带担保责任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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