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限制非常严格,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但《行政强制法》也给这个严格的规定开了一个小小的“窗口”,即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