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执行和解能否第三人承担债务 |
释义 | 民法典未规定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执行和解问题,但《民事诉讼法》允许第三人在执行中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承担债务。执行和解需满足自愿、合法、诉讼行为能力等条件,并需要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和解。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执行和解能否第三人承担债务 民法典对执行和解能否第三人承担债务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中,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就第三人承担债务问题协商一致的,可以由第三人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和解的条件 在执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由于外力因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心达成和解协议,必然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以后再一次提起诉讼而消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符合这一条件。 第二,和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第三,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为之,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和解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进行和解的事项和权限。 第四,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其中一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选定代表人进行和解须经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和解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等。在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中,一方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全体承认。因此,在执行和解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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