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驶证掉了可以去车管所补办的。 具体补办如下: 1、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并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然后提交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的复印件,行驶证遗失书面声明; 3、还要提交两张一寸白底照片和驾驶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4、若是外地户口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一系列材料,审核通过后即可领证,或者在暂住地车管所领取“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5、填完后再与身份证,相片,行驶证遗失书面声明,委托书等资料一起寄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并委托亲友代办即可。 【法律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一)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二)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三)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