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公房租赁产生的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就会受理。以下公房纠纷法院应当受理: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起诉,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