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转让债权债务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订合同; 2、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以最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