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经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经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生命危险,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等,则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的情形有: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历;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