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问请一下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五)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单位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十一)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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