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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辩护中程序辩护
释义
    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 审查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
    刑事程序辩护之要点有哪些?
    取保候审之辩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捕羁押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律师都应当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而只要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审判惯例,法院一般会对其判决适用缓刑、一种非羁押刑的从轻处理。
    管辖变更之辩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可见,刑事案件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既可能有地域管辖的变动、也可能有级别管辖的变动。而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法院审判是最后一个诉讼环节,管辖问题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就已经出现、并且一旦确定之后到审判阶段可能就不太会有变化。我们必须承认,在有的案件中,对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办理、可能就会有不同的处理结论。比如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杭州某公司员工侵犯深圳某公司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一开始杭州公安机关和深圳公安机关就对管辖问题存在争议,后来该案是确定由深圳公安机关管辖,后来被告人被判决有罪。我们有理由假设,如果该案是由杭州的公安司法机关来办理,那么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因此,对于我们律师而言,就可能存在管辖变更问题的案件,如何争取案件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司法机关来管辖办理是一个重要的程序辩护环节
    不起诉之辩
    保外就医之辩
    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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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