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包括政府奖金、债券利息、特殊津贴、福利费等,但不包括超出规定的补贴和购买财产的支出。此外,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退休工资等也免税。省级政府可减征残疾人、受灾者等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此处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包括政府奖金、债券利息、特殊津贴、福利费、抚恤金等。同时,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退休工资等也被纳入免税范围。此外,根据国际公约、协议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部分所得也可免税。对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省级人民政府可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减税情形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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