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级党组织的印章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的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印章,由同级党委制发。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和相当部一级公司党组(党委),中央直属各人民团体党组的印章,由中央办公厅制发。县委的印章,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制发(镇)党委的印章,由县委制发。各种专业公司、工交、财贸、文教、卫生、体育、科研、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性组织等单位党组织的印章,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或代管单位党组织制发。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刻制印章,如需要,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 党组织一般不制发印刷文件用的套印印章,如确实需要,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后自行刻制,套印印章的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相同。制作证件用的钢印极其他专用章,在规格和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可自行刻制。 刻制党组织的印章,须由制发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政治部门开具公函,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到制发机关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指定适当的刻字单位承担党组织印章的刻制任务。承制单位或刻字者一律留样或仿制。 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