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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处罚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员工泄密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一般来讲,企业会和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便负有保密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会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但是员工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2、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构成犯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员工如果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要注意的是,员工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后果: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存在盗取公安机密什么罪?
    存在盗取公安机密是有可能触犯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这和近代商业秘密罪还是有区别的,内容不同。
    1、现在没有泄露商业秘密罪,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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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