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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破产程序中抵押物产生的处理规定
释义
    一、民法典中债务人巳抵押财产破产清算时如何处理
    债务人抵押财产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如果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此外,抵押人可以将前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据此,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进行抵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抵押财产担保债务后,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抵押财产怎样处理,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抵押。
    
     该内容由 刘家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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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