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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不要社保要补钱可以吗
释义
    不可以,公司如果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员工补缴社保,但不是直接补钱给员工个人。
    员工在用人单位的要求下,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是无效协议。
    特别是因用人单位采用威逼、诱惑或误导等形式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更是无效协议,员工完全可以不与之签订此协议。
    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威逼、诱惑或误导下,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员工同样可以向社保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补缴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义务,且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劳动者无论是自愿还是在用人单位的要求、或在用人单位的威逼诱惑或误导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后,劳动者都仍然有权利向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或补缴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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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