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督促程序终结的原因和解决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终结督促程序: (一)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和第217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三)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支付令的撤销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一、民间借贷纠纷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至少有一方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有下列解决方法:一、自行协商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就可以解决了。二、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三、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纠纷交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对双方纠纷的管辖权。四、督促程序。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五、诉讼。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通过最终提起诉讼来解决,经过一审,不上诉的可申请执行,上诉的启动二审程序后可申请执行。 二、诉讼中止有哪些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的; 3、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成确定权属; 4、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并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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