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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移送管辖和移转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1、移送管辖的法院原本就没有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法院。
    2、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3、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
    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如果认为本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对于改变管辖以后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呢?法律规定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是为了保证新管辖的人民法院有足够的时间审理案件。如果改变管辖的案件是属于第一种情况的一般公诉案件,应当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宣判;如果改变管辖的案件是属于第二种情况的特殊案件,应当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半月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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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