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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有哪些
释义
    离婚时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分割的规定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一、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八)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婚后财产纠纷的问题。首先,离婚财产只分割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可分割的部分,其次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协商分割,诉讼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当然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时,只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在法律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下: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后财产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对于婚后财产纠纷的问题。首先,离婚财产只分割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可分割的部分,其次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协商分割,诉讼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当然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时,只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主要有这几个法律后果: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如果涉及子女抚养的话,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
    3、夫妻的共同财产要分割,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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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1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