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对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需要注意根据规定复核是只有一次的。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四十条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一、火灾事故复核哪些情况下复核机构不予受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